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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時一年的車禍事件總算告一個段落了。
想說在這裡留下記錄,算是個過程。
內容蠻長的,無聊的人可以直接看結論……是說結論也沒有什麼XDDD

這個案子有走到法院,原則上會跑到法院的話就會分兩種刑事及民事,刑事要在事件後半年提出,民事則是兩年內提出。
我是被對方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因為我沒有受傷,但對方有),對方要先向我提出刑事(因為只有半年),在進入刑事庭時,原告可附帶民事處理。
以上資料及下面資料如果有問題還請大家幫忙更正><


【車禍經過】

  2015/10/27車禍當天,早上進公司後馬上更換公務車前往客戶投標文件,標案為早上投標,下午進行開標,所以由我投遞文件,於回程時於路口轉彎時與當事人機車發生車禍。
  當時行駛於車道內,並準備右轉彎前當事人行駛於我前面,車速較慢,直到行駛至路口時雙方正好都處於轉彎路口處。行駛時當事人似乎也是要右轉,就在我車頭轉至路口時,對方車卻突然向左側偏移以至於我閃躲不及,對方車頭與我相撞,撞擊點是在副駕駛座靠近輪胎旁的鈑金
  當時馬上煞車並拉起手煞車打雙黃燈,下車查看對方頭載安全帽額頭出血,並打電話至119叫救護車,旁邊路人則幫我打電話報警,由旁邊的路人協助扶起。
  救護車先到,警方約在十分鐘內也到達現場,由我先跟警方告知情況。在當事人回復神智時有詢問對方到底是要直行還是轉彎,對方回復他是要直行,雖看當事人能起身走路,但還是要求他上救護車去醫治,可是對方堅持不上救護車,救護人員、警察都有勸告,最後救護車人員僅做簡單包紮(右額頭、左右手肘挫傷)並請他簽屬文件。
  之後做好酒測(雙方皆為0),就帶回警局做筆錄,並於當天申請調解,事後我載當事人回現場牽車。
 

【車禍後續至調解前】

  2015-10-27車禍當天下午五點,有打電話給當事人問他情況(對方還跟我說他在買便當),他說傷口有點疼,有買藥來擦,我跟他說因為您有傷到頭部,這三天都是關鍵期請他務必就醫。

  2015-10-29事後第三天下午,再次打電話關心當事人情況,他說手腳都酸痛,頭有點昏,我就跟他說你一定要去看醫生,因為你沒有在第一時間上救護車,很擔心你的傷勢,當事人說好他會去看醫生。
  當晚就有位自稱當事人房東打電話來要求我一定要帶他醫院並要求我付款。因為沒遇過這種事,請教保險後,我回覆給當事人房東:因責任未清,還請當事人務必先行就醫,款項的部分保留收據再交由我請我方保險為您請款。
   因為那位房東真的是很奇怪,所以我跟房東結束通話後就馬上打給當事人並錄音,請對方不舒服一定要就醫,當事人跟我說好,還又過來跟我說「不要在意這件事,好好過生活,這只是意外。」

  2015-10-30第四天下午在我還上班時期間,當事人房東又打電話過來要我一定要帶對方就醫,最好要做自付額檢查(一直強調要做磁合共振)並要求我們要馬上付款。這些條件不斷地反覆提醒,我只能跟對方說我有保險,對於是否能先行幫對方出就醫費用這點是否可行並不清楚,可是對方還是不斷地鬼打牆,中途只好把對方都錄音起來,通話結束後就請保險員直接打電話跟當事人房東對支付方面做說明。

  2015-11-1第五天,主動打電話給當事人問他情況,對方說有就醫並照X光,還主動跟我說明他有新舊傷,醫生要他在家休息兩週,現在在家裡休息。當事人告訴我他的房東即是他的雇主,我主動表達關切並跟對方要地址以便探望,順便表達當事人房東來電對我的困擾。
  結果到下午四點半開始有近二十通電話──號碼為當事人房東電話與另一隻未知電話在短時間交替打來,甚至也有用當事人電話打來,大約二三通電話都是在短時間1-2分鐘不斷地打,之後再過個半小時繼續連結打了好幾通,我嚇得不敢接。

  2015-11-2隔天晚上七點又有個自稱當事人姐夫打電話過來,同樣也是要求我帶對方做自付額檢查,我回覆會請保險公司跟您回覆,並且跟他分享我之前出車禍時也是如何處理的,結果對方在我說到一半時就毫不留情地掛我的電話。至此也知道,對方的行為真的很不平常,不是一般車禍事件會發生的情況,因此原本預計探望當事人的事也不敢進行。

  2015-11-6 當事人於中午來電,我有事務無法回電,所以請同事代為打電話過去。結果對方的態度跟先前不同,表示他無法工作,臉部很腫,個人是私人公司做裝潢的,因車禍工期無法完工的費用要向我索取以及工作薪水、機車維修費等,同事回覆是請他務必要保好資料,以便日後請款。

  2015-11-20當事人於凌晨二點半來電,雖被吵醒但沒有接到,到早上查詢電話才知是當事人。

  2015-11-28 接到2015-11-1其中一支騷擾電話,但未接到。
 

  以上通話記錄我都有用手機拍下來,也有打給對方的電信公司記錄,可惜對方撥來的記錄來不及申請。
 

【警察初判肇事原因】(要自行向警方申請)
  兩造都右轉彎疏忽。


【調解】(可在車禍筆錄當天就請警方處理,又或是收到初判後提出地方戶政所調解)

  2015-12-9 第一次調解開當事人沒有出現,保險與聯絡後,由當事人房東帶著他們的保險員(調解代理人)過來。當事人代理人表示他們沒有收到調解單,還反問我何時申請調解。我答:「車禍當天即申請調解。」他們說若非有調解他今天就要去法院提告。
  接著拿出兩張就醫證明:胸稚壓迫性骨折、稚間盤突出症併神經壓迫及尿失禁,建議手術治療(神經內科、泌尿科),說對方現在有尿失禁,需要開刀有癱瘓可能,要求下週開會。
  我方保險說:你們費用還沒有確立,真的要跟我們談嗎。但當事人代理人與房東堅持,故到12/17進行第二次調解。

  2015-12-17第二次開會,依舊是上次的調解代理人(自稱是保險)與當事人房東前來開會,依舊僅拿出上週的兩張就醫記錄說明:當事人為九級殘障並開價三百萬,因車禍責任歸屬一半一半,故150萬。
  我方詢問是否有進行後續治癒及開刀,對方說沒有,並表示這兩張證明書足以表示當事人有九級殘障,要求此費用。我方保險公司表示該證明書沒有相關字眼,拿這兩張就要求150萬實在無法處理。
  調解委員表示民事需以單據為主,若刑事傷害成立我會有若干金額或判刑,是否就此金額接受合解,對方保險態度不要。而房東(兼當事人雇主)說最少也要二十萬先支付手術前費用,你們有誠意先付嗎,沒有辦法就表示您們沒有誠意。
  無共識,對方說會對我提告。
 

【對方的就醫記錄】

  一直到現在事件結束,我也只有對方那兩張診斷證明,在車禍時間過後的第三天才開始就診:2015-10-30 神經內科、11-10 泌尿科、11-11 神經內科、11-23 神經內科、12-9 泌尿科
  看著就醫資料我就在想……如果真的很嚴重,為什麼要每隔兩週才就診?而不是住院?再者對方當時很明確地有撞到頭,而11月與當事人通話期間完全沒有提到頭部之外的傷,整個就很神奇……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對初判有意見,可向其單位申請)(需支付費用)

  2015/12/15--對方申請鑑定。
  2016/2/18--收到鑑定開會通知。
  2016/2/24--當事人未出面,由代理人房東出面說明,但是房東根本就不知道車禍發生的過程,只是一昧說就是我撞的。
  2016/3/7--收到判決,為兩造右轉彎疏忽。也是收到判決後才知道,原來當事人當天的筆錄是「他要右轉彎」,跟一開始跟我說他要直行完全不同。
  2016/5/21--收到覆議文件,維持兩造右轉彎疏忽。
 

【偵查庭】

  對方向法院提出「業務過失傷害」,法院寄傳票通知開偵查庭。

  註1:只要車禍過程使人受傷,只要對方有責任,當事人可對其提出過失傷害。如致死就是過失致死,或業務過失致死。
  註2: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註3: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Ⅱ)輕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註4:易科罰金,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刑期。半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判決,可用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依法院判決),一個月30天期計算。

  ■  2016/5/17 第一次偵查庭
  (對方)僅律師出庭
  (我方)我、律師    
  律師表示當事人坐輪椅不克前來,檢查官詢問是否合解,對方律師表示已有調解過但未有共識。另表明有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但未收到覆議結果。(覆議結果在偵查庭結束的隔天才收到,還是維持雙方為同樣錯誤)
  我方提出:(1) 對方沒上救護車,認為對方提出傷勢非本次車禍造成,向庭上申請消防局資料及三年就醫資料、(2) 針對業務部分,表示我的職位及工作內容並非以車輛駕駛為主。
  開完偵查庭後,跟我一起來的同事跟我說,當事人與當事人房東有來到現場,並坐輪椅(還有偷拍起來),旁邊一樣也在等開偵查庭的一對母子還跟我們說,這二個人在我們來之前就已經過來,說走錯廳了,接下來就去廁所待了二十分鐘到我們進去後才出來。

  ■  2016/6/14 第二次偵查庭
  (對方)無。
  (我方)我、律師  
  提出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覆議文件,表示車禍鑑定仍為兩造右轉彎疏忽。
  庭上表示有收到消防隊資料,對方為頭部受傷、手腳挫傷,三年就醫資料尚未調到。
  律師向庭上提出對方傷害與診斷證明書不合,針對業務歸屬提出說明。

  在第二跟第三次偵查庭間,對方又請了另一位代理人(簡稱B)來跟我談,這段移到下面再說明。
  中間律師還幫我寫了份答辯狀上去,附上11/1與當事人的錄音通話,裡面有當事人自白說自己不舒服的地方及新舊傷勢。


  ■  2016/7/28第三次偵查庭
  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B先生,但他不能入場)
  我方:我、律師 (及保險,不能入場) 
    因當事人從未參與偵查庭,庭上先詢問他事發經過(說他要直行時被撞),再詢問傷勢(對方提出傷勢為手腳頭受傷及證斷證明之稚間盤突出症等,並說之後並無就診,只去西藥房買成藥吃)
  庭上詢問完後,就開始跟當事人說明:指當事人剛提出的稚間盤突出症根本是2011年就有的傷勢,與本案無關。另問當事者為何第三天才就診,這三天內是否有車禍外的傷勢,並說明法院這裡已取得當事人三年就醫記錄,以及消防署車禍當天記錄,對方確實與本案相關的傷勢僅有手腳挫傷及輕微腦震盪。
  檢查官認為,該案可和解,當庭詢問當事人合理的賠償金額,但對方提不出來,故散會。


【偵查庭後續】


  偵查庭後一週,2016/6/27晚上接到當事人房東2通通話、還有未顯示號碼13通,共15通未接來電。
  再過了二天,2016/6/29中午,當事人請代理人B,持代理書前來,表示當事人傷好了已經在上班(另表明對方是低收入戶、921受災戶),向我們提出能撤消告訴,因當事人無法在平常日請假,希望我們在六日看是要在律師樓還是警察局進行刑事調解,對方當事人會出席。請我們回覆對方。
  因為後續都由公司代表人出面,所以接下來談論日期有點不清楚。
  公司與代理人B先生說,如果要和解當然是最好,但希望能在第三方專門的調解處進行,另外也請對方提出與本車禍相關之資料,
  B先生這裡則是說明了:當事人因為受到其他人的影響,找了車禍處理公司(簡單來說就是車禍黃牛,從中取得一定金額之暴利),先前的律師已不再委任,對方真的收入很困難,有欠銀行錢故薪水無從報帳(勞保記錄無)。
  這段時間公司轉請保險與B代理人協商並詢問和解金,直到開第三次偵查庭後第二週才開出15萬的和解價碼,但保險方無法協助處理,因為對方無法提出任何一項收據。
  之後B代理人來了通電話,說他不處理這件事了,給我當事人姐夫(而且不是先前打電話來騷擾我的那位)的電話,請我跟當事人姐夫談。我與公司討論之下,因為對方真的請太多人處理,都不是當事人,所以就暫時不打算理會對方,由保險直接跟當事人談(不過保險說當事人很難聯絡,接到了也說他不清楚情況,完全一問三不知)。
  於是這樣的情況一直來到了法院寄刑事庭傳票過來。

  在這段時間我也有請教其他保險公司,他說我這個案件確實保險方很難處理,因為沒有任何收據,保險無法針對車禍成立案件(因為就表示對方沒有事)。
  但調解時保險能理賠的方向分二種,一種是強制性的部分,依照對方提出的收據做理賠。另一種是任意部分,比較針對像是沒有收據的部分,例如精神損失,又或是無法取得薪資證明但對方確實有工作損失,那就會依照最低薪資來做評估,進行理賠。再來就是要看你投保的金額可以理賠的程度,超過的部分還是要由投保人自行支出。


【調解及刑事庭】

  (我方)老媽、舅舅、保險
  (對方)代理人B、當事人、房東的兒子。
   
  我們很早就報到完畢,但對方到約定的十點過後才來。
  一進去,調解委員就問當事人要求多少金額、我們能處理多少。當事人說了個二十幾萬的數目,調解官再三詢問款項的細項才答:他休息四個月,一個月薪水有四萬五(共18萬),其他就是機車、醫藥費用。
  換到我方保險,保險就問當事人:「你這些有收據嗎」,對方都說沒有,保險還沒有開口,調解官就開始長達十分鐘的開導對原告說:「你沒有證明這樣不行呀,你要請法完幫你申張權益,可是你什麼都拿不出來,只空口說價當然都很好說,你要在後面加個零也好,加到二千萬也可以這樣說呀,但是你沒有拿出證明,人家要怎麼跟你和解呢?你可以看醫生、請看護這都是你的權益,可是你沒有做,這也是你的權益。如果你什麼東西都拿不出來,我可以跟你說,這可能會讓你從原告變成被告。
  這時我們保險才得以繼續談話:「你這些證明,不是正本,也不是跟本案相關。拿薪資證明你也拿不出來,就你的傷勢(擦傷)來說,最多也是給你休一星期,我們現在最低薪資是兩萬,四分之一,也就是五千塊,再給你補貼一些,保險這裡能出的就是一萬。」
  當事人有點可以接受,所以接下來雙方就各自去外面討論。代理人B就直接表態,說業務過失傷害判下來就是兩個月,易科罰金六萬(還不含民事),最少要拿一半也就是三萬,而你們保險只出一萬,他不接受。我們就說,要不然我們小姐給你包個紅包,對方也沒有說好不好,所以我們再進去調解室,把這紅包的想法跟調解官說,並提出:「我們車損是11000,責任一半你們也要付5500,要不然就車損我們自已處理,就是1xxxx處理掉這個案子。」
  當事人聽到這裡就點頭,可是代理人B就抓著當事人肩說說你不要說話我來說,開始表態當事人受傷也有照片,確實有休養。調解官看了一下手上的資料,認為我們是7:3比例,在我們拿出車禍鑑定後為雙方錯誤比重為一半一半後,代理人B就說:「這個金額不行,那就繼續走法院。」反正就是不同意。
  之後我家人就拉著代理人B出去,談了說再給你們六千,這個不列入調解記錄上也不要跟保險說,那位代表B才同意。所以最後討論的結果就是:1xxxx(記錄上的)再加上私下給的6000,保險要求對方有看的收據要再補過來,就這樣撤告。
  不過保險也跟我說,如果對方沒有拿出資料過來,那可能這一萬塊就是我要出,因為我們是當場提款當場付現。(PS.結果那六千塊確實是進到了代理B先生的口袋……擺手)


  接下來的刑事庭,當庭與法官說我們已和解,至此確認撤消告訴。


【結論】

  其實打到這裡也不知道要說什麼結論。
  但只說開車還是騎車請小心又太隨便…(喂)


  1.不論被撞還是撞到人、物,請先報警,必要時叫救護車
  2.報警及這些記錄最好都要留底,這次車禍讓我意識到:保留通話記錄是必要的!特別是電信公司的記錄,一定要在期間內取得(中華電信是半年,而且要有接通才會有通話記錄)再來就是錄音記錄(不過我這次都是錄我有開口的通話錄音)。
  3.被撞且有傷害的人一定要當天就醫,由醫院診斷你的傷勢是如由車禍造成,並保留任何一次就醫的收據、還有請醫生開立診斷書。再來就是車禍造成的車體損失(不論有沒有維修,都要有估價單),跟公司申請薪資證明,以及因為車子損壞需要以其他交通方式(例如計程車)上班並計算公里數,以便跟對方或對方保險求償。
  4.在雙方肇事責任未清(也就是警方的初次判決)前,不要輕易聽從對方的指示支付任何費用(保險事後可不一定會承認並支付該筆費用),如果對方真的有費用上的困難請他先找社會單位協助處理,直到肇事責任比重出來再跟保險討論以便支付相關費用。
  5.表現出你的誠意,發生車禍十之八九絕對雙方都有責任,不論比重怎麼樣。
  6.如果對方有請黃牛還是車禍調解公司,不要緊張(當然一定會很緊張),反正就是請教法律單位、律師,然後按著法院走就是了,只要你的責任有處理到,對方的費用也很明確,法院在民事上的判決絕對是依照他提出的證明來判決,不會隨著對方漫天叫價。


 

  差不多就這樣吧,我已經收到了刑事撤消判決了,剩下的就希望對方能確實給保險資料呀……到現在還沒有聽到後續(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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